交通新制成行人帝王條款?汽機車駕駛停讓行人QA懶人包
2024/8/28 凌晨2:02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34條修正案在2023/6/30正式上路,立法院最初的美意在於希望透過法律約束,使汽機車駕駛更加重視用路人安全,擺脫台灣「行人地獄」的標籤,但其中一項禮讓行人新制卻在全國上下掀起討論聲浪,甚至被民眾戲稱為「行人帝王條款」。而近日一幅奪得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漫畫類特優的作品《帝王條款》,同樣以現代交通亂象為創作主題,再度引發眾人一連串的熱烈關注與爭議。
何謂「停讓行人」?取締標準這樣算
新上路的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103條第2項規定:「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時,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。」
所謂「停讓」,指的是當有行人通過斑馬線時,車輛必須處在「完全停止」的狀態,且汽車前懸或機車前輪不能停在行人穿越道上,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也必須小於3公尺,否則警方將可依法取締開罰。
為了強化駕駛的「停讓」觀念,此次新制針對相關罰則更是做了大幅調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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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停讓行人經警方判定確認當行人穿越時,汽車駕駛未依法禮讓,將可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、六千元以下罰鍰;機車騎士則將被處一千二百元罰鍰。<input disabled="" type="checkbox">
未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當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穿越馬路時,汽車駕駛若不禮讓,可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、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;機車騎士則將被處二千四百元罰鍰。<input disabled="" type="checkbox">
未停讓而致行人受傷如果因為與行人爭道而發生擦撞事故,肇事駕駛將被處新台幣七千二百以上、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駕駛執照1年。<input disabled="" type="checkbox">
未停讓而致行人重傷或死亡除刑事責任加重1/2,肇事駕駛還會被處新台幣七千二百以上、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,同時吊銷駕駛執照。
嚴懲危險駕駛!提高無照、超速罰鍰上限
說到造成交通亂象的馬路三寶,每個用路人都是既無奈又怨恨,為了避免讓無辜生命再次喪命於輪下,交通新制也特別針對無照駕駛和嚴重超速違規的車輛祭出罰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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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照駕駛無照駕駛汽機車的罰鍰上限為二萬四千元,若為5年內累犯,則立即處以最高額罰鍰。如果因無照駕駛而使人傷亡,警方將直接沒入車輛。<input disabled="" type="checkbox">
嚴重超速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的罰鍰上限為三萬六千元,駕駛若因超速而造成傷亡事故,應負擔刑責將可加重1/2。<input disabled="" type="checkbox">
危險駕駛除原先規範的違法行為外,這次交通新制還增加限制了「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、倒車、逆向行駛」。如果因為該行為引發交通事故,肇事駕駛刑責同樣可加重1/2。

交通新制加碼: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
台灣之所以被外媒貼上「行人地獄」的標籤不是一朝一夕造就,除了汽機車駕駛長期與行人爭道、未先行禮讓的陋習之外,隨處臨停、逆向行駛、任意變換車道、故意放慢車速阻擋消防車或救護車等違規行徑,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正案也增加進民眾可檢舉項目中:
在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快車道臨時停車,可處300元至600元罰鍰。
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,可處300元至600元罰鍰。
汽車駕駛人倒車時,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,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,或促使行人避讓,可處600元至1,200元罰鍰。
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,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,可處600元至1,200元罰鍰。
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,不注意來、往行人,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,可處600元至1,800元罰鍰。
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,在後跟隨急駛,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,可處600元至1,800元罰鍰。
汽車駕駛人起駛前,不讓行進中之車輛、行人優先通行,可處600元至1,800元罰鍰。
汽車駕駛人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,不減速慢行,可處600元至1,800元罰鍰。
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(橋樑、隧道、圓環、障礙物對面、人行道、行人穿越道、快車道)停車,可處600元至1,200元罰鍰。
在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學校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、市場、或其他公共場所出、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,可處600元至1,200元罰鍰。
汽車行駛道路,車輛機件、設備、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,可處1,000元至6,000元罰鍰。
汽車駕駛人在高、快速公路行駛,不依規定使用燈光,可處3,000元至6,000元罰鍰。
汽車裝載時,載運人客、貨物不穩妥,行駛時顯有危險,可處3,000元至1萬8千元罰鍰。
「帝王條款」是誤會?行人違規照樣開罰
這樣一路看下來,或許有人已經心生不平:交通新制似乎只針對汽機車駕駛,然而實際在大馬路上,也不乏有無視交通號誌、任意穿越馬路的違規民眾。難道基於「停讓」條款,即使行人有錯在先,汽機車駕駛也只能默默承受不平等待遇嗎?
別忘了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其實同樣針對行人應盡義務做出規定:「行人穿越道路,有燈光號誌指示者,應依號誌之指示前進。」
如果遇到路人闖紅燈,駕駛為維護行人安全雖仍要停讓,但警方可依法針對違規行人處以新台幣500元罰鍰。當車輛因為必須禮讓違規路人引發交通事故時,法院也不會無限放大路人的「路權」,而會根據實際肇事責任進行審判,因此無論是車輛或行人,都應互相尊重、遵守交通規則。
文字:Goose Yang 圖片來源:iStock、NPA署長室、交通安全入口網
Source: 遠傳分享心發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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